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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分决议书(粤市监东办罚〔2023〕004号)

发布时间: 2024-04-03& 作者: 新闻中心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10月8日,广东省商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分决议书(粤市监东办罚〔2023〕004号)。

  2023年5月10日,根据告发本局依法对***出产的3个产品做法令抽检,分别为:1.“聚氯乙烯绝缘电线mm²,出产日期:2023-04-02,下同);2.“聚氯乙烯绝缘电线mm²,出产日期:2023-03-22);3.“电力电缆”(类型:ZC-YJV 0.6/1kV 1×70mm²,出产日期:2022-08-01)进行抽样送检。6月14日,本局收到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查验研究院出具查验陈说成果为,其间有1个样品“聚氯乙烯绝缘电线mm²,出产日期:2023-04-02,下同)(陈说编号:DX2301138,下同)查验成果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曲挠实验——曲挠后耐电压(2000V、5min)]。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经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复查看验陈说数据显现,复检样品[曲挠实验——曲挠后耐电压]项目复检不合格。

  为进一步查明现实,本局于2023年6月25日依法对当事人立案查询。查询过程中,办案人员依法展开现场查看、问询查询,获得相关根据资料,制造现场笔录、问询笔录,采纳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后本局依法免除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共出产“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米,出售单价3.30元/米,货值金额计13860元。其间,已出售给东莞市腾顺电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4卷,出售价为1320元。已出售的4卷电线电缆悉数召回,因货款按季度结算,当事人一向未收到上述出售货款1320元,无违法所得。

  根据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各1份,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出产资历及相关主体身份。

  根据二: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查验研究院出具的查验陈说,证明当事人出产不合格电线产品状况。

  根据三:5月10日现场笔录,6月28日对法定代表人***问询笔录及现场查看相片,证明当事人违反法令规矩的行为有关状况。

  根据四:《广东省商场监督管理局施行行政强制措施决议书》(粤市监强制〔2023〕4004号)《广东省商场监督管理局资产清单》(粤市监清单〔2023〕4004号),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实和法令人员对涉案产品施行暂时性操控等状况。

  根据六:7月7日《广东省商场监督管理局检测托付书》(粤市监检鉴委〔2023〕4002号),证明当事人复检托付状况。

  根据七:7月25日《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查验陈说》(陈说编号:电监2023-07-0114),证明当事人复检成果状况。

  根据十:合格样品抽样记载和查验陈说(陈说编号:DX2301136、DX2301137),证明当事人合格样品抽检成果状况。

  根据十一:免除行政强制措施决议书(粤市监解强〔2023〕4004号),证明免除行政强制措施状况。

  根据十二:查验期间奉告书(粤市监检鉴期〔2023〕4004号),证明复检所用时刻状况。

  本局以为,当事人出产不合格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 三十二条“出产者出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 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的规矩,应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许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的,责令中止出产、出售,没收违法出产、出售的产品,并处违法出产、出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撤消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的规矩给予行政处分。

  经查,当事人不具备法令、法规、规章和《广东省商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的适用规矩》规矩的不予行政处分、减轻行政处分、从轻行政处分、从重行政处分景象,根据《广东省商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的适用规矩》第十条规矩,本局决议对当事人上述违反法令规矩的行为给予一般处分。

  2023年9月6日,本局以邮递方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分奉告书》(粤市监东办罚告〔2023〕004号),奉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说、申辩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说、申辩定见。

  综上,对当事人出产不合格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矩,结合自在裁量情节,本局决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分:

  2.没收违法出产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处违法出产产品货值金额1.3倍罚款计人民币壹万捌千零壹拾捌元(¥18018)。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没金钱至指定银行(缴款信息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实行行政处分决议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矩,能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加处分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分决议,能够在收到本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分不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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